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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 → 患方应慎做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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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应慎做医疗事故鉴定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1-29 14:17:57 阅读次数: 173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患方应慎做医疗事故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 医方一般都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然后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纠纷,且一般现在的纠纷也是这样处理的。笔者认为发生纠纷后患方还是对医疗鉴定应持谨慎态度,盲目要求做会产生不利后果。

      一,涉及患者隐私权,知情权,自主决定权的侵犯纠纷就没有必要进行鉴定。这种情况患方只要有证据证明医方侵害自己相应权利并因此受到损害即可,无需节外生枝做医事故鉴定,这种 损害往往够不上医疗事故的。如院方针对莫种疾病在选择治疗方案时,没有告知患者所选择的治疗可同时带来一定损害,而患者就此损害与医院产生的纠纷就属这种情况。《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规定医院应尊重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

      二,在医疗发生了人身损害也要谨慎对待。依据《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构成要件有:1、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有违规行为;3、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 4、损害结果与违规行为有因果关系。强调的是过错造成损害,如果义务人员有过错但没有造成损害,或损害结果不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都不构成医疗事故。

     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了几种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损害的; 2、医疗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外; 3、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和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5、因患者原因延误诊断治疗导致的损害; 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三,现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仍需改进。由于医疗鉴定是在医疗机构所在的区或市进行,由区或市相同专业的医疗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而这些相同专业的专家经常进行学术交流,彼此熟悉,在其之间进行相互医疗过错鉴定,难免不存在些感情因素,也有兄弟之间相互鉴定之嫌。

      四,并不是说在医疗中发生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就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医疗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患方有证据证明医方有错误,法院可以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就损害结果与医疗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然后依《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可依其他相关法律处理。在医疗诉讼中,医疗鉴定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是唯一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医疗中如发生人身损害,应仔细分析损害发生的原因,患方认真听取医院的解释,谨慎对待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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