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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 → 医疗纠纷处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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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须知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02 12:00:33 阅读次数: 150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医疗纠纷处理须知

 
根据中国的习惯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纠纷后,可有三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诉讼。实践中,大多数医疗纠纷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还有部分通过诉讼解决,而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很少。本文主要针对选择诉讼方式的患者,希望能起到一点指导作用。实际上选择诉讼方式的患者,在诉讼之前大都经历过漫长的协商阶段,因此本文对处于协商阶段而最终可能走上诉讼的患者亦有意义。
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法官并无能力直接判断医生的过错,最终的判决几乎全部系于医疗技术鉴定,因此打医疗官司实际上就是打医疗技术鉴定。
1、   医疗技术鉴定的提起
可以在起诉前进行,也可以在起诉后进行。起诉前的鉴定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实施,也可以由医患一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鉴定。而起诉后,则只能由受诉法院委托。
起诉前进行鉴定的好处是,可以减小诉讼风险,避免盲目诉讼。但其巨大风险是提交鉴定的病历未经法庭质证,可能导致结论不公正。另外如果医院的过错十分明显,就没有必要在起诉前鉴定,直接交法庭委托鉴定,可以大大节约诉讼时间。
至于经两次医学会的鉴定后,能否再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就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各地规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作出规定。笔者观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如果原、被告任何一方有足够证据表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或程序不当,法院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重新鉴定。
2、   医疗技术鉴定的准备
医疗技术鉴定所依赖的材料主要是患者就诊时的病历,因此鉴定时保证病历的真实性非常重要。但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而鉴定专家又不会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任何鉴别。如何防止病历被伪造?惟一的办法就是纠纷发生后,及早复印病历,并对不能复印的主观病历(病程记录等)进行封存。但尽管这样仍无法防止医生在诊治过程中伪造病历,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诉讼中对病历的真伪进行质证,只有在病历经质证以后才能提交鉴定,此时鉴定专家应当采用经质证后的病历。如果质证后,病历仍达不到鉴定要求,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当然对病历的质证非常专业,最好由精通医学的律师出任。
当医学会受理鉴定后,患者应当提供一份详尽的陈述书。陈述书应当用医学术语全面阐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常规的过错,并指出相应依据。由于鉴定专家全部由医生出任,其对医方的天然袒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陈述书非常关键,必须做到有理有据,让鉴定专家无路可退,只能接受。如果陈述书很粗糙,遗漏医方的过错,或者没有医学依据,专家基本上睁眼闭眼,不会主动纠正的。如果陈述书使专家认为在无理取闹,那就糟了。这类似于法院的不告不理,你告错了,或者没有提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主动裁决的。鉴定专家也一样,在有限的时间内专家事实上也难以对复杂的病历进行分析认证,因此简短有力直击要害的陈述书非常关键。故聘请精通医学的律师非常关键,即使律师是学医的,也需要认真负责、不断学习。因为诉讼中碰到的医学问题往往都是非常棘手、非常专业的,医学律师也不可能什么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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