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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 →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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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04 10:27:19 阅读次数: 157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通过一定程序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医疗机构应当承担那些项目的赔偿责任呢?又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赔偿呢?
   一、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不包括治疗原发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原发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和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有时存在相当难度。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全额支持医疗费。首先,原发费用的举证责任在医院,由于医疗事故是在治疗原发疾病过程产生的,医院很难举证何为原发费用,何为继发费用;其次,毕竟医院存在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了,还能获利,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另外,多数法院不支持因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但也有法院认为,统筹医疗费亦属于患者的财产之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笔者认为,应当支持统筹医疗费。
 2、陪护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陪护费是指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是法院所在地省级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对于出院后的护理费,如果通过司法鉴定得到确认,法院一般亦会超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支持原告。
 3、住院期间伙食费。一般20-40元之间。
 4、营养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无该笔费用,但如果经司法鉴定确认确需要一定期限有的营养,法院一般亦会支持,标准同住院伙食补助费。
 5、误工费。限患者本人,但对于处理医疗事故的近亲属误工费,法院亦会相应支持。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此项费用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而民法通则及相应司法解释则称为残疾赔偿金。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上一年度 当地平均生活费,最长30年,超过60岁,最长15年。平均生活费并无专门统计数据,对应的统计项目为平均可消费支出。
 7、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偏低的赔偿标准,计算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只计算到16岁,这要大大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平均生活费之标准和18岁标准。
 8、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残疾者,最长3年,计算标准当地平均生活费;造成死亡的,最长6年,计算标准当地平均生活费。
 二、按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下称人身解释)赔偿。
   如果医疗纠纷案件经医学会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仍存在医疗过失,或者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存在医疗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法院会按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其具体赔偿项目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有以下不同。
 1、营养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营养费,而人身解释规定了此项目。
 2、护理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定了住院期间护理费,而人身解释未区分住院护理费与院外护理费。但人身解释的护理费标准低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规定的为当地护工工资标准。
 3、被抚养人生活费,区别已在前面指出。
 4、残疾赔偿金。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人身解释采用了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但赔偿年限则只有20年,低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30年,对于60岁以下患者,二者差不多。但对于60岁以上者,二者差别甚巨,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超过60岁者,最长赔偿不超过15年。
 5、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此项赔偿项目,人身解释规定,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如此造成适用不同法律的赔偿差距达数十万元,这也是患者打医疗官司,要求适用人身解释的最大原因。
6、后续费用,人身解释规定,通过法律程序可明确者,可一次性要求赔偿,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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