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赔偿规定
【医疗纠纷】
┝ 申请鉴定
┝ 赔偿事项
【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
┝ 赔偿事项
【行政法律】
┝ 行政法规
┝ 专业规章
【民事法律】
┝ 法律常识
┝ 民事法规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 聘请律师
【房产建筑】
┝ 房地产法
┝ 建筑法规
【保险理赔】
┝ 如何投保
┝ 理赔事项
【公益纪实】
┝ 公益纪实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格式样本
 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最新修订)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版)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民事法律法律常识 →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04 21:06:43 阅读次数: 124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

2005-06-06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听风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