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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17 13:31:17 阅读次数: 157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

  (国务院令第541)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11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1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森林防火条例

  (19881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11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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