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赔偿规定
【医疗纠纷】
┝ 申请鉴定
┝ 赔偿事项
【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
┝ 赔偿事项
【行政法律】
┝ 行政法规
┝ 专业规章
【民事法律】
┝ 法律常识
┝ 民事法规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 聘请律师
【房产建筑】
┝ 房地产法
┝ 建筑法规
【保险理赔】
┝ 如何投保
┝ 理赔事项
【公益纪实】
┝ 公益纪实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格式样本
 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最新修订)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版)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 劳动者能否以待遇偏低申请劳动仲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劳动者能否以待遇偏低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23 18:45:34 阅读次数: 194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劳资双方已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能否以待遇偏低申请劳动仲裁?
                         ——汪某不满已达成协议的工伤待遇再申请劳动仲裁案

  【问题提示】

  劳资双方就工伤赔偿已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能否以待遇偏低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

  申诉人:汪某,男,24岁,某省某县人,某市电厂工地油漆工。

  委托代理人:汪某(申诉人之父)。

  被诉人:某市市政公司南方工区。

  主要负责人:吴某。

申诉方称:申诉人汪某于1996年5月4日上午11时左右,在某电厂主厂房三楼三米多高的架子上变换工作位置时,钢管突然松落,人随即坠落在地,造成脊髓损伤,大小便失禁,双下肢瘫痪,1997年4月28日医院定为残废。要求被诉人支付生活费及残疾护理费。而被诉人不予理睬。1997年5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某局某公司汕头经理部于1995年承建某电厂,后转包给某市市政公司南方工区承建。1996年3月,申诉人被南方工区雇用为油漆工,未签订劳动合同。5月4日上午11时左右,申诉人受伤后,被诉人立即送其进某市当地医院治疗。治疗47天后,病情虽有好转,但未完全治愈。1996年6月30日,申诉人及其父主动要求回原籍就治。经被诉人同意,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由被诉人一次性补偿申诉人人民币15,000元(含申诉人所做工日工资),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关系。

  【分析意见】

  仲裁委员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11个月后才提出申诉,本可不予受理,但鉴于工伤已成事实,且伤残严重,生活困难,故决定予以受理。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被诉人付给申诉人一次性残废补偿金及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共计50,000元;

  3仲裁受理费、案件处理费400元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各负担200元。

  【评析】

  汪某与某市市政公司南方工区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汪某的伤残情况严重,超出了当时签订协议时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况;如果以达成协议合法有效为由拒绝汪某的请求,明显是显失公平,对工伤职工汪某来说极为不利。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受理汪某的申请,并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是完全正确的。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工伤认定超期可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下一篇: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