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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有关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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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有关期限规定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0-04-19 21:07:25 阅读次数: 217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1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三、3

1、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复核。

2、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5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2、当道路交通事故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可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五、7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设区的报纸上刊登认尸启事。

六、10

1、检验尸体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www.zy148.com。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并于10日内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

七、20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

八、30

1、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在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2、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九、60

1、检验、鉴定的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2、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已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完毕并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终结、终止调解以及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调解申请或者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

2、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己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完毕的。

说明:“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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