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赔偿规定
【医疗纠纷】
┝ 申请鉴定
┝ 赔偿事项
【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
┝ 赔偿事项
【行政法律】
┝ 行政法规
┝ 专业规章
【民事法律】
┝ 法律常识
┝ 民事法规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 聘请律师
【房产建筑】
┝ 房地产法
┝ 建筑法规
【保险理赔】
┝ 如何投保
┝ 理赔事项
【公益纪实】
┝ 公益纪实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格式样本
 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最新修订)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版)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 → 医院用药张冠李戴 不属医疗事故仍需赔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医院用药张冠李戴 不属医疗事故仍需赔偿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2-18 14:36:18 阅读次数: 217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遵义律师网   一名83岁的老人因感到胸闷住进北京某医院治疗,不料医院的护士在输液过程中却把别人的药输进了老人的身体。当日下午,老人突发心律失常死亡。悲痛的死者家属认为是医院的错误用药和抢救不及时造成了这一结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作出赔偿。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家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十万元。

    2005年1月11日,老人王某感到身体不适,胸闷发烧,遂住进北京某医院检查。医院以“上呼吸道感染、冠心病、心绞痛”于当日上午收入医院治疗。当日中午,护士根据医嘱为老人输液,使用药品“甲培新”。从患者入院后直到下午15时28分之间,医院没有护理记录,15时30分老人突感胸闷、气短,院方停止使用甲培新,改为使用硝甘静点。15时40分老人突然意识丧失,心电示波呈直线,并于17时50分被宣告死亡。

    经查发现,医院给老人输液使用的“甲培新”药瓶上贴的竟是别人的名字。院方自述,护士在输液过程中使用的“甲培新”药品是该院的另一名患者计划使用的,因该患者途中转病房没有使用,就留在了护士值班室。院方称使用这瓶药品前已取得了药房的认可,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医院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此外,医院的护理记录自下午15时40分开始,脉搏、呼吸、血压多处数据内容冲突,且与心电图记录无法形成准确的对应关系。

    鉴定机关对该医院的医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认为,王某死亡因为心源性猝死(心律失常),并有监测心电图为证,治疗过程中所用‘甲培新’有明确适应症,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关系。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确有缺陷、药品使用管理中也存在问题,特别是‘甲培新’药品不宜在科室存留过长,使用时应有明确标识。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病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患者入院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很多问题:使用的药品上患者标识混乱,药品在科室存留时间过长,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药品前该院药房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未建立完备的护理记录,且护理记录中多处内容冲突,病历材料无法准确体现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间及病情发展过程。

    由于医院疏于对患者入院后的护理,建立完备护理记录时患者的病情已严重恶化,治疗中使用药品“甲培新”时不符合临床用药的操作要求,现有记录无法准确体现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间及病情发展过程,上述这些过错行为的存在都必然增加患者的医疗风险。据此可以认定医院的医疗过错及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下一篇:5岁男童感冒入院成植物人 医院赔偿37万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