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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跟当时人吃饭时的五大注意事项
来源: 互联网 作者:王荣洲 发表日期: 2011-09-04 11:19:20 阅读次数: 173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核心提示:律师营销无处不在,在任何场合一定要注意维护好个人形象,吃饭时也不例外。本文介绍了律师和当事人吃法时的五大注意事项,希望引起律师同仁的注意,以便更有尊严的营销自己。   

     做律师难免由于各种原因要和当事人一起吃饭。饭可不是随便吃的,可是有讲究的。营销无处不在,在任何场合一定要注意维护好个人形象,吃饭时也不例外。稍有不注意,当事人就会对我们有否定的评价,会觉得我们下三滥。当事人不信任我们是不会跟我们讲的,他们只会用行动来表示:就是下次不会再请你了。当他们身边的朋友问他们:某某律师怎么样时?他们的回答肯定是:某某律师下三滥,不上路子之类的评价,那你的牌子就砸了。以下几点律师同仁定要引起注意。   

    1. 如果有可能,尽量不吃饭或少吃饭。   

    熟人社会,很多人喜欢在饭桌上、在吃吃喝喝之中把事情给办了。但对法律这样一个保守、谨慎的职业来说还真不适合。在饭桌上主要是沟通感情、彼此给面子、相互吹捧、吹牛皮、胡说八道。什么法律问题能在这样的环境中解决!当事人请吃饭,很多时候是为了沟通感情,希望你对他这个案子上上心。你要给他这样一个概念:我们是专业律师,我们是来做事情的,不是来吃吃喝喝的,只要答应你给你做这个案子,就一定会尽职去做,把你的事情办得妥妥的。   

     有的时候,当事人请吃饭,撅一次可以,撅二次还可以容忍,如果撅第三次,那就是你律师“不上路子”。如果当事人连请三次,证明他真的有诚意,这时候你就不能拒绝了。一旦你被定为“不上路子”,那你以后也就别在道上混了,你也没法在道上报你的名号。一说某某律师,别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喔,就是那个不上路子的律师。那你就完了。   

    所以,一定要拿捏好什么时候该吃,什么时候不该吃的度。一请就去,那不成饭桶了;也绝不可撅几次都不去,你不就是个律师吗,傲什么。   

    2. 选饭店选好的、安静的,不要说随便,不要让当事人觉得你没档次。   

    一旦决定去应酬,一起吃饭的时候,那就得注意了。选饭店选好的,安静的,上点档次的。律师是一个“听起来很美”的职业(律师界的酸甜苦辣只有圈里人才能够体味。律师挣的钱又有几个子是落入自己口袋的。)一般老百姓都觉得律师是个有钱人,他对你吃饭、挑饭店是有所期待的。所以,你的行为一定要符合当事人的期待。当当事人问你的时候,千万别说随便。这样显得没主见,没档次。   

    3. 点菜,点贵的、好的,不要让当事人觉得你抠抠唆唆的。   

    上路子的当事人一般都会让律师点菜。你千万别说:“就你随便点几个菜就行了”之类的话。拿过菜单就点,点贵的、点好的、点荤素搭配的。不要上来就点几个素菜,荤菜让当事人点。这也太没档次了,花当事人的钱还抠抠唆唆,再说了你就卯足劲了点,能花几个钱。这样会反映很多信息:一来这个律师做事情干净利索,一点不磨磨唧唧的,是个有主见的人;二来也显得你上档次,见过世面。   

    4. 吃饭时,无论多么丰盛,少吃、多吃素的,一定要有吃相,不要让当事人觉得你馋兮兮的,没见过世面。   

    吃饭的时候,无论你刚才点的菜多么丰盛,少吃,多说话,对律师来说吃饭永远不是为了填饱肚子,而是一个交流互动、展示自己的机会。可以说一些奇闻异事,哪怕是编的;吹吹牛,哪怕是道听途说的。因为信息不对称,你说什么,当事人就会信什么,但说的不要太过。多吃素的,少吃荤的,无论你刚才点的荤菜有多么好处,也得少吃,不要让当事人觉得你馋兮兮的。记住吃饭的时候要有吃相,显得像个有档次的人。要给当事人这样的印象:某某律师真是见多识广,办过不少大案子,脑子真活,口才真好,还很有品位,这次我请他帮忙真是请对了。永远要记住:你实际上有多么厉害并不重要,你表现的多么厉害才最重要。   

    5. 结账时,永远是当事人付钱。   

    记住,永远是当事人买单。他请你办事情,他买单就应给。这里倒不是我们律师舍不得那两个钱,而是一个策略问题。他请你,本就应该他买单,如果你主动去买单,有巴结、讨好的嫌疑,说明你非常想得到这个案子,说明你案子少,你案子少说明你能力差等等,会引起一连串的联想。人就是这么贱,你越想得到,越得不到;你酷酷的,表现的无所谓,哪怕你内心无比骚动,就想把这个案子接过来,也得淡定,你越这样,他反而贴你屁股上。   

    以上几点,希望能引起律师同仁的思考,小处不可随便,把小处放大,引申到其他方面。这样我们才能更有尊严的营销自己。你得动脑子,你凭什么混的比别人好,因为你比别人思考的多,最可怕的是你还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行动派。想到就做,出现问题,总结思考,再修正自己的行动。你不成功,谁成功。   (作者系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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