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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 → 疑似性病报告 被判赔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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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性病报告 被判赔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 西部法眼 作者:汪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4-11 15:46:16 阅读次数: 250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本报讯    体检本身是一件好事,可是如果体检结束后医院没经本人同意就把患者的病情公布出去,甚至给患者的生活带来困扰,致使患者的名誉受到损失,那就得不偿失了。近日,大庆市就发生了一起因医院通知方式不正确,导致患者名誉受到伤害案件。11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判医院赔偿原告廖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廖宇是大庆市某单位职工的家属,单位每年都会组织职工家属到医院去进行体检。2010年8月的一天,该单位又开始每年一次的例行体检。而体检过后,医院给廖宇出具的体检表中有一份液基细胞检查报告单病毒项目一项中记载:“未见疱疹病毒感染、乳头瘤病毒感染。”检验医师的意见:“湿疣病变(性病),请作阴道镜检查及活组织化验。”当时医院认为做检查有些风险,联系不到廖宇本人,怕耽误治疗就电话通知了廖宇的丈夫何某的同事,让转告廖宇做进一步的确诊和治疗。可是廖宇经过再次检查后,发现原来都是虚惊一场。可是,之前廖宇去医院检查的结果被丈夫的同事传得沸沸扬扬,还传出廖宇的作风有问题,廖宇的丈夫信以为真,并因此事多次和廖宇争吵,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最终离婚。

  廖宇对第一次的体检结果报告中误认为湿疣病变,给廖宇的精神压力较大,致使她精神恍惚,当时还疑似精神病住了9天院。出院后,廖宇认为这一切的不幸都是医院的错。一气之下廖宇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廖宇体检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各项费用共计11424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医院为廖宇做液基细胞检查,在检查报告中医生意见中记载“湿疣病变,请作阴道镜检查及活组织化验。”从检验医师意见中可以确认,该份报告只有检验医师的“意见”,而该意见是建议廖宇做进一步检查,并没有确诊廖宇已患有性传播疾病。廖宇是在检查报告出具后的第十日看到该份报告的,并立即去医院做了“活组织检查”,检查诊断中确认,廖宇所患疾病为慢性炎症,并非廖宇诉称中的“性病”。

  医院在医疗检查过程中虽不存在过错,但其在通知方式上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致使廖宇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廖宇所说“性病”,准确的说应为性传播疾病,此病的患病途径有很多,也不是说患有性传播疾病的人就必然道德品质败坏,但根据中国的传统观念,结合普通大众的认知水平,得“性病”会让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却是不争的事实,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此亦应明知,更应谨慎。医院将其检测出来的疑似“性病”的病情(湿疣病变),发放给廖宇丈夫所在的单位。同时,医院将体检报告单的原件统一交给委托体检的廖宇丈夫的单位,由其单位逐级下发,最终廖宇在其丈夫所在小队领取该报告单。在此之前,医院曾多次联系廖宇本人,但均无法通知上廖宇,才委托廖宇丈夫单位的同志通知廖宇。

  对此,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没有采取足够的注意义务,在明知体检结果要反馈给廖宇丈夫单位的情况下,在未经确诊的情况下,将廖宇疑似“性病”的病情列表登记,以“诊断结果”的方式反馈给其丈夫所在单位,并将廖宇的体检表交给单位逐级发放,造成了廖宇疑似“性病”的消息扩散。虽然几天后廖宇就确诊排除了患有“性病”的可能性,但对于挽回廖宇的名誉损失收效甚微,致使廖宇受到巨大精神压力,并引发癔症。医院通知方式的不当和未尽足够的保密义务与廖宇所受精神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于廖宇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廖宇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5万元。(作者: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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