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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及律师立案须知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 伦 发表日期: 2012-12-21 15:27:05 阅读次数: 485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二、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案件,具体包括代位权纠纷案件、撤销权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行纪合同纠纷案件、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等)、继承纠纷案件(继承权确认纠纷、遗赠纠纷等)、选民资格案件、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等。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被告住址证明(应为经常居住地)或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含被告自与原告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到起诉时的一切企业变更资料);
(四)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五)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六)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七)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以上案件如原告方为香港当事人,其委托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办理诉讼时,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如为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三、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做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五)行政机关对原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以上案件如原告方为香港当事人,其委托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办理诉讼时,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如为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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