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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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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年5月1日施行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 伦 发表日期: 2013-01-22 22:31:28 阅读次数: 481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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