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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随笔律师随笔 → 法官为什么不让公民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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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什么不让公民代理案件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杨占青 发表日期: 2013-03-19 20:57:18 阅读次数: 28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从2013年1月份开始,很多法院开始依据新的民诉法限制公民代理,甚至出台文件限制实习律师代理,偶见微博上有两个公民代理起来反抗法院的限制,不知道各位律师、实习律师、没有律师证的法律人(法学教师、学者、专家及吊销执照的律师等)怎么看?

海珠法院侵犯公民委托权、代理权遭驳斥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将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解释成所谓的禁止公民代理的法条,从而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代理人,其在法庭上遭到两位公民代理人的合法合理驳斥。因侵犯委托权、被委托权被驳斥得六神无主的法官求救于副庭长、庭长.

       2013年1月28日下午两点10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云云诉被告名誉权一案,孙万宝和吴镇琦代理原告。屁股刚落到椅子上的审判长就大声宣判:新民事诉讼法禁止公民代理案件!意图禁止孙万宝和吴镇琦出庭代理本案!

      代理人吴镇琦、孙万宝立即提出异议并表示严正抗议,因为出庭法官禁止公民代理案件的说法不成立不合法贻害无穷。首先,民事诉讼法只是进行了修订而非制定出新民事诉讼法。并且新修订的第58条只是说三类可以作为代理人的群体,没有任何文字禁止公民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第58条仅称三类人可以作为本案代理人,并非强制规定必须雇佣此三类人作为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8条明确规定,除此三类人外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代理。因为公民有委托自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权依然存在,没有被海珠区法院废止,海珠区法院和任何法院也无权废止。因为法院不是立法机关。第58条只是称“下列人员可以担任代理人”,只是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可以担任代理人的人员,即这些人不得被排除在代理人之外。并非规定“担任代理人的限于以下人员”。但民诉法这样一个部分例举的立法技术,在海珠区法院看来,却成了一个授权的立法,以为是授权其做完整列举的解释,民诉法修正案去掉“法院认可的公民”,明明是一个限权行为,即废除法院对公民委托行为和代理人代理行为进行审批的权力,却被海珠区当成是一个剥夺、限制和审判公民委托权、代理人代理权的授权行为,海珠区法院竟然膨胀若此,太荒唐!

     要求公民委托代理人必须有基层单位的推荐,系非法增加公民负担,需要委托代理人的本身就是陷入法律困境的人,但照海珠区法院的解释,那是生怕其困境不多,特意多加些困境;生怕其要跑的部门不多、要进的门不多、要看的脸色不多、要盖的图章不多、要花的时间不多、要花的钱不多。侵犯公民的代理权,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权,作为一种公民互助的普世的制度,依然没被海珠区法院废止。要求基层组织开具推荐信,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一、基层组织没有为法院的司法行为而开具推荐信的义务,果真如此,基层组织就沦为法院的一个附属机构;二、基层组织没有义务承担开具推荐信的法律后果特别是不利的法律后果;三、基层组织没有设立开具推荐信和承担责任的人员或部门,需要海珠区法院分出一个编制;四、基层组织更没有能力就公民能否担任代理人进行审核和决断。要求代理人去基层组织要求开具推荐信,是不可接受的。

     一、要求基层组织开具推荐信与法无据,代理人不能像海珠区法院那样做非法的事;

     二、代理人除了取得委托人的信任之外,没有义务求欢于海珠区法院和任何基层组织;

     三、代理人除了为委托人而处理必要的法律事务,不能浪费委托人的财产而去基层组织进行任何行为;

     四、代理人除了委托人的利益外,不能再代表基层组织的利益,不能为了下次能顺利开具推荐信,而不顾委托人的利益而维护基层组织或求诸于基层组织的利益;

     五、代理人的代理权在非法院阶段比如仲裁是有效的,但是按照海珠区法院的释法,一进入法院阶段就自动失效,海珠区法院有治外权;

     六、海珠区法院自动给自己一项审判权,即在核对代理人身份时,审理推荐信的真伪、推荐单位的合法性、是一般推荐还是特别推荐、推荐过程中是否有贪贿行为。

     法庭上,主审法官因理屈词穷而求助于副庭长,副庭长未能够提出足够的理由而退庭,称依照上级的意见。庭长称请示上级,虽有周折但庭审依旧依法开庭审理。醉翁之意不在酒法官伸手重拍桌子后代理人当即表示抗议,要求法官注意法庭秩序,控制自己的情绪。法官虽多次求救但未有任何法律理由,虽然庭审得到继续但显示出醉翁之意不在酒的的明显趋势。网络纷纷扬扬的号称“已经禁止公民代理的说法”出自谁之口?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哪个地方写明了禁止其他公民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了?答案是明确的:没有!因为这违背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准则:法不禁止则能行。

     可为什么网上那么多的人在喊“禁止”?其实不说都清楚,不外乎几类人:

     一、法院法官不喜欢公民代理的情况非常清楚,因为公民代理不惧官方,不怕法官。所以公民代理敢于对违法的法官说不。至于有的法官称:为了防止公民代理不懂法理等说法,其实很荒唐。当然在中国,公民确实很多人不懂得一些“法”,如“勾兑法”、“行贿法”、惧怕不良法官淫威的“法”.

     二、无良律师网上沸沸扬扬的文章大多出自不良律师或不良法律执业人员,这次出庭的对方律师当庭叫嚷,伸出舌头舔屁股,摇起尾巴招怜爱。他们叫的更凶。

     原因简单,中国今天的司法系统行贿、腐败已经无孔不入,犯罪率是普通公民的四倍。哪些人在这样做?当然是律师在操作。当事人行贿,法官受贿的胆量没这么大。因为当事人是一锤子买卖,一个案件结束既完结,法官害怕当事人揭露。但律师代替当事人行贿法官却敢收想收爱收,因为律师供职于律所,受到官方管制,根本不敢得罪法官。

     现在法院曲解法律的原因非常清楚,目标更是非常明确,既把不给他们行贿不遵守人吃人的丛林规则的公民排除在外,既增加了无良律师的业务量,帮助律师垄断诉讼,更有利于操控案件。

     其实谁都清楚,不仅仅是海珠区法院如此,相信更多的法院也在主演“禁止代理”的丑剧,事实上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想搞到更多的贿赂。公民代理事实上已是普遍行为,为打破律师垄断,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知识和经济比较困难人员的案件取得了巨大贡献,也让很多不良法官“阴沟翻船”。更因为公民代理敢于挑战法官权威(民间称淫威),维护法治。对诸多较困难当事人带来利益,获得免费的诉讼帮助。这样的行为同样让诸多所谓的“法律工作者”无法垄断而失去非常多的机会,这也是他们痛恨的原因。其实深层次的原因是巩固、扩大司法体系内部及诸多法律人员分食的血碗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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