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合同范本司法文书 → 遗 赠 协 议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遗 赠 协 议
来源: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1-28 18:17:53 阅读次数: 199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遗 赠 协 议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
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
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
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
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
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
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遗赠协议是指遗赠人与受赠人达成的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给受赠人,
受赠人负责遗赠人生前生活费用或者其他附带条件的协议。遗赠协议是双务的,它
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通常用于无生活来源的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助
扶养关系。签订遗赠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赠协议的标的物必须是遗赠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遗赠人
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
权益的行为。
  (2)遗赠人有负责遗赠财产完好的义务。要明确终止、变更协议的条件。
  (3)合同中要写清楚遗赠人有权处理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遗赠行为的合法
有效。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下一篇: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