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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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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0-07-30 22:18:42 阅读次数: 309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土部首次明确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

     本报北京7月13日讯记者郄建荣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该部在今天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为此,《通知》明确房屋拆迁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同时《通知》提出,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通知》要求,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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