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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丈夫偷卖房给情人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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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卖房给情人被判无效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 伦 发表日期: 2013-02-17 11:06:00 阅读次数: 15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本网讯      (记者张淑玲)从老家返回竟然发现自家房子已被丈夫卖给“小三”,张女士遂将丈夫和其老情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和李先生是河南来京务工人员。1991年两人便在老家按当地风俗办了婚礼酒席,此后便一直生活在一起。后来,两人一同来北京做生意,靠勤奋打拼于2010年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为办房产证,两人还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

  原告张女士诉称,由于老人和孩子都在河南老家,自己常回去看他们。2011年3月,自己从老家回来后却发现自家房子已过户到了他人名下。几经询问,原来是丈夫李先生私下将房子给了情人赵某并办了过户。

  张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一纸诉状将丈夫和赵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心生愧疚,当庭认可私自将房屋无偿转卖给赵某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给双方造成的伤害悔恨不已。

  赵某则辩称,房子并不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李先生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张女士无权干涉,自己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自举办婚礼后就共同生活,经济合并一处,且育有子女,事实上组建成了一个家庭。因此法院确认,双方在举办结婚仪式后至结婚登记之前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的收入和取得的房产,应为双方共有财产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先生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卖给赵某,属无权处分,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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