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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行政案例 → 政府违反征地程序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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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反征地程序引发纠纷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律师 发表日期: 2013-06-18 20:16:54 阅读次数: 245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情介绍】某市罗家庄村民罗某自1999年始承包本村集体土地3.9亩用于种植。2005年11月,省人民政府下文批准同意征收包括罗某承包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共计53201平方米,用于城市建设。同年12月,市人民政府公告了征收土地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与罗家庄村委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协议。但市国土资源局并未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罗某以此为由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亦未到村委会领取补偿款。2006年2月,市国土资源局将包括罗某承包土地在内的26667平方米土地协议出让给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同年6月,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为该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7月,市国土资源局告知罗某其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已被国家征收,其可到罗家庄村委会领取补偿款,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限罗某自接到决定书7日内自行清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并交出土地。罗某不服诉至法院。

罗某诉称,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过程中未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该征地程序因未经补偿安置而违法,市国土资源局无权责令其交出土地,请求撤销其《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市人民政府已就征收土地进行公告,罗某原使用的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其既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征地补偿登记领取补偿款,又拒不腾出所占土地,严重阻挠了国家建设,应依法责令其交出土地。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过程中应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而其证据不足,被认定征地程序违法。所以,罗某不存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市国土资源局无权责令其交出土地。因而判决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4、《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  

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国土资源部门征地程序违法而被判败诉的案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于市国土资源局未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其征地程序违法,罗某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领取补偿费等征地补偿手续,不属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市国土资源局无权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

为了保证征地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征地程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这是征地的必经程序。所谓“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对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存有疑问时,当事人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举行听证。凡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将被视为程序违法。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国土资源听证制度,能够保证被征地农民充分享有征地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征地工作变成“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

针对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2004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2006年8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进一步提出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基本理念,也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征地行为不仅要实体合法,更要程序合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开展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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