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情感天地】
【律界动态】
【娱乐视野】
【反腐倡廉】
【维权曝光】
【楼市观察】
【教育新闻】
【深度追踪】
【天下杂侃】
【今日关注】
【高层动态】
【汽车频道】
【阅之有益】
【励志日记】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QQ记录、短信、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一口价(12000元/年)
 中国-贵州遵义汪伦律师收费参考标准
 职业打假人王海:花巨款买假货1年赚400万
 关于资助贵州贫困山区特困学生读书的倡议书
 网上订购火车票真方便,开通网银即可,5分钟完成订票
 5月1日起遵义民告官案件异地管辖、小额诉讼一裁终决
 风险代理清收欠款 不成功不收律师代理费
 嫁妆婚后允许男方共同使用,但这并不能代表就是共有财产
情感天地关于资助贵州贫困山区特困学生读书的倡议书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资助贵州贫困山区特困学生读书的倡议书
发表日期: 2014-08-12 12:53:46 阅读次数: 782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捐助特困学生儿童读书的具体流程

   1、 认捐人请提供以下个人资料给我们(姓名、性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 经确认我们将提供被受助者具体联系方式给捐助者。
   3、 捐助款项将由认捐人自行汇款给学生。(汇款附言请注明资助对象,汇款单上请留真实姓名和地址,如果有必要学校将把学费收据寄回)

   注:汇款直接寄到学校受助人,减少中间环节。此次捐助均为一对一的帮助,所有捐助将由捐助者本人自行完成,不经过第三者,尽可能将款项用于孩子身上。捐助款不要直接邮寄给贫困孩子的家里,要防止监护人将学费用于他途。

   4、 我们将提供学校校长或班主任的联系方式给资助者,以利于资助者随时跟进。
   6、 如果认捐人确认捐助后迟迟不把孩子学费寄出,我们将为孩子寻找新的救助人。请认捐人在决定捐助前考虑清楚,自己是否真的愿意帮助这个孩子,切勿一时冲动。

  注意事项:

   1、 本律师网站只是个附随的助学平台,没有组织机构,每个志愿者对自己负责。

   2、 本站工作人员只是协助捐助人同受助学生及其老师联系,捐助款物不通过本站转交,捐助人直接寄给受助方。
 
   3、 捐助小学生、初中生建议通过邮政汇款寄到学校办公室,留言注明资助哪名学生。

   4、 捐助高中生、职高生或大学生建议通过邮政汇款直接寄给学生本人(少数学生无身份证取款不方便,可汇给老师转交)。

   5、 建议保留好汇款凭条,以备出问题时查询。乡村学校最迟能在汇款汇出一个月后收到,收到后学生会写信或电话告知捐助人,如果汇款汇出两月后还无法确定对方已经收到,请及时联系本站核实相关情况。

   6、 本站提供受助学生班主任的电话给捐助人,请和该老师保持联系。鼓励捐助人同受助学生多交流,首次交流可先给受助学生写信,或请老师安排时间和受助学生通话,告诉学生你的联系方式。如捐助者欲与学生书信往来,去信中附带回邮信封及邮票,

   7、 现在小学初中学杂费已经免除,捐助人捐助的是学生生活费,因此一般只是由学生告知捐助人已收到捐款。如果需要收款据,请联系被捐助人或监护人
。 

   8、 老师如果向捐助人推荐网站资料以外的其他学生,请捐助人自行判断,志愿者只对本网站的资料负责。

   9、  建议汇款以半年为准支付,一方面防止学校因收到的学费过多以至挪用,另一方面如果孩子家庭有好转,资助人可以随时终止资助,转而资助其他更需要帮助的孩子。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上一篇:公检法将联手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下一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