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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 → 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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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09-11-29 14:28:07 阅读次数: 178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

 

     一、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 )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 ,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 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鉴定结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 某乡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术治疗,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于空肠上段找到瘘口,并形成窦道,行肠瘘修补,回肠造瘘术。术后患者病情渐加重,于2004年12月10日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 患者受伤后就诊不及时,延误了第一次最佳手术时机;术后在引流液比较多的情况下不应拔除腹腔引流管;第二次手术证实空肠有一瘘口,说明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探查不全面,属漏诊;医患双方提供病历不一致,均有自相矛盾之处,说明医院病历管理混乱。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五)患者刘某,女,因出现头痛、头晕、口角歪斜症状,于2005年3月14日入住某县中医院内科,经CT检查确诊为“右丘脑区出血”,出血量约4ml,给予控制脑水肿、降低颅内压、营养脑细胞等药物治疗。次日凌晨突然出现烦躁不安,血压190/100mmHg,呈浅昏迷状,双侧瞳孔不等大,四肢肌张力高,查体不合作,复查CT证实有再出血。请济宁医学院附院专家会诊,于上午11时到院,确定脑疝形成,12时请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专家会诊,并转入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   
  专家分析: 诊断明确,入院时出血量小,采取保守治疗措施正确;对家属告知不到位,病情变化时没能及时复查CT ,未及时请神经外科会诊。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六)某患儿,男,因发烧伴呕吐两天,于2005年6月8日上午去某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于当日上午11时输完液后回家,下午17时左右又因发烧不退去该院复诊,于当日晚9时住院,次日约凌晨4时病情恶化,昏迷不醒,抽风,双眼上翻,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双肺部满水泡音,于2005年6月9日上午10时抢救无效死亡。  
  专家分析:根据病史及门诊血常规检查,败血症诊断成立,并可能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患儿入院时有心音低纯,无明显心律失常,结合患儿临床症状和病程经过,不支持病毒性心肌炎的诊断;入院后持续高热,很快因颅内压增高而抽搐昏迷,继而各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抗生素一般不宜与中药制剂混合静脉使用,Vk3不可静推;在物理降温无效的情况下,应该用退热药;病重抽搐时应该用镇静剂和20%甘露醇降颅压;静脉穿刺多次失败延误用药时间。
  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七)患者因下腹痛,月经量稍多,在某县人民医院行B超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行子宫全切术,术中缝合盆腔腹膜时发现左侧输尿管近膀胱入口处断裂流尿,即行输尿管膀胱植入术,关闭膀胱 时又发现右侧输尿管于膀胱开口处损伤,用同样方法将右侧输尿管植入膀胱内,术中出血较多,给于输血、输液。术后患者出现腹痛、腰痛,有时恶心、呕吐,于术后第7天转入市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诊断明确,但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格,术前准备不充分(无妇科检查,无阴道擦洗);手术中解剖概念不清,致左、右输尿管损伤。输尿管损伤后处理不当,造成第二次手术。
  鉴定结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完全责任。  
  (八)患儿因左侧阴囊内空虚1年余,于2004年8月11日在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行彩超检查结论为: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印象:左腹股沟隐睾。2005年3月4日,患者再次到该院行手术治疗。3月5日4pm在复合全麻下行左腹股沟探查术,术中未找到精索及睾丸,诊断为左侧睾丸缺如,术后第三天再次行彩超检查未找到正常睾丸回声。  
  专家分析:2004年8月11日彩超所见: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超声诊断为左腹股沟隐睾,根据病史分析,左腹股沟实性强回声包块,不能排除肿大的淋巴结,术前应进行再次彩超检查;根据病史和彩超:术前左腹股沟是否有异常的睾丸不能确定。因缺乏相应的检查,游走睾和异位睾是否存在不能确定;手术具有盲目性。
  鉴定结论 :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九)某产妇孕2产1,因停经39 周,阵发性腹痛1小时,于2005年10月29日入院。自然分娩一男婴,APgar评分10分,5分钟后胎盘完整娩出。 因产后出血给予立止血1000μ肌注后送至病房,于7am转县人民医院抢救。  
  专家分析:产后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出血量多少估计不足,没能及时补充血容量,致其血容量不足而休克;因多方原因转诊不及时,而延误患者治疗。
  鉴定结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十)患儿,男,因“脑瘫”,双下肢肌力Ⅲ级,于2005年4月12 日入住某医院,4月14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SPK手术。术后间断发烧,出现褥疮,同时大小便失禁,左下肢肌力0级。给予针灸、按摩、中药、输液等治疗,院内组织会诊及请省立医院和90医院专家会诊,协助治疗,现患儿双下肢不能站立,不能独立坐,大小便失禁。  
  专家分析: 该患儿脑瘫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欠妥(双下肢肌力Ⅲ级);术前选择硬膜外麻醉方式欠妥,术中神经损伤过重,致使出现双下肢肌张力0级,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主要责任。 
  

    二、典型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医、依法管理意识不强。目前,医务人员仍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视不够,涂改甚至伪造病历现象时有发生,使医疗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时非常被动,同时也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医疗机构管理松懈,规章制度不健全。部分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超范围行医;对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制度执行不严等管理方面的漏洞。如妇产科尤其是产科近年来事故率一直居高不下,这固然与产科医疗对象特殊、紧急、情况多、基层医疗条件差等客观因素有关,但产前检查、筛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高危孕妇重视不够、催产药物使用不当、产程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及新生儿疏于管理也是引发产科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基层医务人员知识更新慢,业务素质亟需提高。部分基层医务人员受条件限制,知识更新较慢,业务素质不高,对专业技术规范了解不够深入或沿用早已淘汰的治疗方法;跨医院、跨科室、跨专业的复杂疾病在诊疗上缺少配合,导致疾病得不到系统的治疗而引发医疗纠纷或事故。  
  (四)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差。少数医务人员基本功不扎实,操作不规范,作风不严谨,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到位,诊疗服务过程中频频失误,形成纠纷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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