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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 企业处理职工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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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理职工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
来源: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1-28 19:34:15 阅读次数: 165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企业处理职工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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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问:现在报纸上经常登“通知×××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逾期将怎么怎么”等解除劳动关系一类的公告。《劳动法》颁布这么多年了,职工的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怎么企业一个公告就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了?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刊登这类公告?其法律效力怎样?有没有规定必须得在哪一级(如省、市级)、哪一类(如日报、晚报、电视报)的报纸上刊登才最有效? 
    
    回答这一连串问题,我们首先得弄清一个概念。公告是通知,是通过一定的媒体公开告知的一种送达方式,它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处理结果。如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七种行为之一的,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的规定精神,所作的“辞退决定”才是实质意义上的处理结果。所以,认为“企业刊登一个公告,就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了”的认识是错误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刊登这类公告呢?对于这个问题,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解释得很清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就是说,“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关于公告的法律效力,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说:(1)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劳办法[1993]199号)精神,一般情况下企业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所作的“辞退决定”在前;“辞退证明书”在后,肯定受送达也在后。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从企业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被辞退的职工如不符企业的辞退决定,可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法[1995]179号)精神,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以及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因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是停薪留职职工的按停薪留职协议)对其作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可见送达在前,处理在后。总之,不管是哪种情况,采取公告送达的,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直接送达或邮局送达无法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关于有没有规定必需得在哪一级(如省、市级)、哪一类(如日报、晚报、电视报)的报纸上刊登才最有效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根据读者群众和覆盖面选择,尽量在辖区省、市或法制等专业报刊刊登。受送达人是否看这些报刊,不影响公告送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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