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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 如何应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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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
来源: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1-28 19:40:12 阅读次数: 163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如何应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

佛菩萨只保佑那些肯帮助自己的人 
 

 

  国务院于1982 年4 月10 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 年1 月15 日被国务院516 号令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25年来,《条例》作为职工的行为规范、企业对职工的奖罚依据,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工管理,对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并对企业文化的建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条例》废止后,企业管理者首先应该正确理解《条例》废止的原因,并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尽快制定或修改本企业奖惩条例或相关制度。

  《条例》废止的主要原因

  原因一:《条例》适用的主体已经不存在

  《条例》第4 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依据国家当时的用工制度,该条例所适用的职工,是指依据国家下达的招工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录用调配的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或者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固定制职工。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国家的用工制度已经由固定制改为合同制,国家不再下达招工指标, 劳动行政部门也不再录用调配职工,原有的固定制职工已经转为合同制职工。因此,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或者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固定制职工已经不存在了。

  原因二:《条例》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条例》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内容较多,例如: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是合同用工制度,《条例》适用的是固定用工制度。2.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违约。而依据《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的,单位可以给予职工处分。

  3.《劳动法》第7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而《条例》第21 条规定:“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 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4.《劳动合同法》第4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而《条例》除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时,需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外,其他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均无此规定。

  5《劳动合同法》第25 条规定:“除约定有专业培训、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下,劳动者违约时需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条例》第15 条有降低工资级别的处罚,第16 条有对职工罚款的处罚,第17 条有对职工处以违约金的处罚。

  原因三:《条例》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

  现今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是主体平等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劳资双方的相关事务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另外,国家用工制度改革之后,在企业工作的是该企业职工,奖惩职工是企业的内部事务,企业和职工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继续适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奖惩制度,不符合现代企业法制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只要符合民主程序且不违法,经过公示后即可对内产生效力。所以国家没有必要对企业内部的具体性规章制度再予以规范,将其交由企业自主决定更符合法律精神、市场规律和企业实际。

  原因四:《条例》继续适用不利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若与《条例》并行适用,由于几个文件、法规倾斜角度不同且存在诸多相抵触之处,必然会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如同1986 年施行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之前,有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生活补助费问题,在全国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直到2001 年10 月6 日国务院将此规定废止,这类争议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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