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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泼洒沸水烫伤路过儿童 主人帮工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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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洒沸水烫伤路过儿童 主人帮工共同担责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 伦 发表日期: 2013-06-26 20:55:46 阅读次数: 235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主人家中办理丧事,邻居无偿过来帮工。帮工人却因一瓢沸水烫伤过路6岁儿童,致使主人惹上官司。6月2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鑫诉被告刘有明、刘桂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刘有明、刘桂花赔偿原告王鑫(化名)各项费用合计44920.64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7月3日,刘有明因母亲去世办丧事,请邻居刘桂花无偿帮忙。当天上午10时许,刘桂花清理锅灶时,认为厨房窗外没人,便将锅里热水舀起从窗口泼出,谁料把正从窗口下走过的6岁儿童王鑫烫伤。王鑫被烫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热液烫伤全身多处面积达14%,为深二度烫伤。出院后经鉴定,认定后续治疗费2万元。

  庭审中,被告刘有明辩称,原告家长对幼儿监护不力,未能照看好小孩,对此次事故原告家长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帮工刘桂花认为,其在倒水之前,望了一下窗外没有人,才把水从窗口舀出去了,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地位于乡镇临街的一条道路,经常有行人路过。被告刘桂花明知向窗外泼洒热水有可能伤到人,从被告刘桂花庭审中的辩称“舀水前向窗户外望了一下,确认没人后再舀出去”明显可以得知。这种注意义务是一般人都应当注意的一般规则,虽然被告刘桂花也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原告王鑫事发当日在路上行走,被突如其来的热水烫伤,与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无关联性,无与引发本次损害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因此,原告王鑫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桂花是为被告刘有明无偿提供劳务的人,被告刘有明是受益人,但被告刘桂花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告刘有明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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