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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孩子回家途中溺水身亡 国土局管理不当担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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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回家途中溺水身亡 国土局管理不当担次责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雯静 发表日期: 2013-07-08 09:57:25 阅读次数: 241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孩子放学回家途中不幸溺死于路边的水塘,父母将县国土局和学校告上法庭。目前,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最终确定孩子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国土局担责10%,赔偿死者家属3.9万元,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6月15日15时30分左右,二年级学生小顺放学回家途中与同学在路边的水塘(系大量废土堆砌后到雨季时无法排水而形成)戏水玩耍时,因到深水处捡拾其鞋子而不幸溺水身亡。随后,小顺的父母将县国土资源局和小顺就读的学校告上法庭,共索赔42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顺的父母放任自己年幼的孩子长时间脱离自己的监护,监护不力应承担主要责任。国土局征用土地多年未开发利用,不但没有排水设施,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该案中多次强调安全事故问题,且该事故系小顺放学后自行玩耍而发生,不在学校的监管范畴内,不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国土局担责10%,赔偿小顺的父母3.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小顺的父母认为学校未按照教育部颁发的管理办法对就读的低年级学生施行上下学接送制度,且小顺的死亡时间是在周五第三节的上课时间,学校不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应承担主要责任,故不服判。而国土局则认为孩子溺水的地点是农户管理使用的集体土地,其不具有管理职责,土地形成积水的原因也不可归咎于国土局,而是建设局兴建土地时未设置排水设施导致,也对一审判决不服。小顺的父母和国土局均向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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