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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民事案例 → 用人单起诉员工赔偿因离职造成的损失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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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起诉员工赔偿因离职造成的损失被驳回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郑仪 发表日期: 2013-08-26 12:42:58 阅读次数: 225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小王于2011年8月入职忠典公司,担任开发办主任一职,主要从事某杂志的广告招商项目。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小王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小王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小王的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客户的业务无人接管,造成合同违约被客户扣除业务保证金10万元。忠典公司以小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其请求后,近日,忠典公司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忠典公司可以向法院主张因员工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损失的赔偿问题,法院认为首先应当查明小王的离职是否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其次是公司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最后是损失的发生与小王的离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和忠典公司另有一起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经法院判决认定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故公司主张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就10万元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公司也仅仅提交了一张客户出具的《通知》,但并没有其他实际支付款项或扣款的凭证予以证明,所以法院不认可实际产生了10万元损失;就损失的发生与小王离职的因果关系而言,公司并未能充分证明小王离职后该项目处于无人接管的状态,故法院认为不宜认定损失应由小王承担。最终,因为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以上人名及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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